与强制性信息披露不同,企业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拥有极大的自主权,由于信息使用者偏好,信息披露监管不力等因素,企业不愿意披露过多非强制性内容。以环境保护为例,大多数企业认为环保治理这项支出是没有必要的,不重视对环境信息的披露,并没有意识到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对企业价值增长的积极作用。一份以制药行业为样本的研究结果表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往往可以增加企业的经济增加值。因此,本文认为可以引导信息需求方更多地关注公司长远发展方面的信息,重视公司发展潜力,在自愿性信息需求的引导下,强化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主观动机,更加积极地披露非强制性内容。可以自ESG投资评价体系项下区分应当强制披露的信息和可以任意披露的信息,明确部分信息为企业可以自愿选择披露的内容,并鼓励存在融资需求的企业主动进行披露,以提升投融资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总体来说,ESG投资原则下的企业评价体系本质上是从另外一个角度对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评价标准。概括来说,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内部视角下的行为规范,它要求公司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并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而ESG投资则是在公司外部环境,尤其是金融投资环境中对公司的评价与认可。符合ESG投资原则的投资行为,会为企业带来直接的融资收益,迫使企业积极满足ESG投资的评价标准,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所以ESG投资原则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原则是内在统一的,促进其有效实现的有力工具则是信息披露制度的落实。一方面通过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落实企业的基本社会责任;另一方面通过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引导,使符合ESG投资原则的企业可以获得更为丰富的金融资源,从而鼓励更多的企业进行负责任投资。(钟向春、王一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