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3年,英国学者谢尔顿提出了管理者的社会责任思想,倡导企业对社区和劳工负责。1931年,美国学者贝利和多德就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展开论战,使企业社会责任正式进入公众视野,并经过鲍恩、卡罗尔、弗里曼等学者的讨论不断完善。
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包括安全生产、产品质量、保护环境、员工权益等方面的内容。与正面的社会责任行为相对应,企业社会责任负面事件是指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劣质产品、发生环境污染、雇佣童工、过度劳动、员工因缺乏劳动保护设施患上职业病等。
负面事件频发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建立
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尚未出现,但雇佣童工、过度劳动、员工因缺乏劳动保护设施患上职业病、生产安全事故等现象频繁发生。对此,1867—1894年出版的《资本论》第1—3卷有多处深刻论述。例如自1845年起,火柴制造业在英国迅速发展,调查发现,当时从事火柴生产的工人中有一半是13岁以下的儿童和不满18岁的少年。这些人的工作时间从12到15个小时不等,同时他们当中患有“牙关锁闭症”是非常常见的现象。此外还有,商品掺假在当时的英国食品制造业中也很盛行,糖有6种掺假方法,橄榄油有9种,奶油有10种,盐有12种,牛奶有19种,面包有20种,烧酒有23种,面粉有24种,巧克力有28种,葡萄酒有30种,咖啡有32种等;1852—1861年的十年内,英国煤矿行业因生产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达到8466人,还有大量因其他原因不幸死亡的人数根本无法统计。
在该阶段,工人为反对夜工和加班而发起群众集会、宪章运动、争取十小时工作日运动等。尽管1847年英国议会通过《十小时工作日法令》并于1848年生效,但随着英国宪章运动失败,资产阶级仍然占据主导地位,雇佣童工、过度劳动、生产安全事故等现象并没有得到改善。虽然英国议会下议院“食物掺假”调查委员会发现了食品掺假行为,并促使英国1860年8月颁布《食品及饮品掺假法》,但在实际工作中,政府相关部门对出售假货的行为十分宽容,该法案实施效果欠佳。
进入20世纪,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开始提升。美国钢铁公司在1905—1915年的公司年度报告中公布了建立劳工公共卫生设施、为劳工建造宿舍、关注劳工安全、发展社区医院、社区学校等内容。1923年,英国学者谢尔顿提出了管理者的社会责任思想,倡导企业对社区和劳工负责。1931年,美国学者贝利和多德就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展开论战,使企业社会责任正式进入公众视野,并经过鲍恩、卡罗尔、弗里曼等学者的讨论不断完善。当前,企业需要承担社会责任已经得到学术界、企业界、政府相关部门的广泛认可。但是,企业社会责任负面事件仍然呈现多发态势,其根源在于惩罚成本远低于收益。
多措并举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治理模式
发达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负面事件治理方式,是包括投资者、消费者、新闻媒体、劳工、政府机构、中介机构等利益相关者在内的综合治理模式。
社会责任投资基金规模庞大。社会责任投资基金除了考虑被投资企业的经济指标之外,还考虑其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综合评价得分,在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使基金获得稳定的收益。2017年,欧洲ESG投资基金规模为6300亿欧元,美国ESG投资基金规模为3100亿美元。近年来,发达国家的ESG投资基金规模还在不断增大。对于发生社会责任负面事件的公司,ESG投资基金将抛售其股票,其股价将会随之下跌进而提高公司的筹资成本,影响经理人的股票期权实施计划,最终出现公司被收购等现象,倒逼企业防范社会责任负面事件的发生。
消费者抵制活动的发起者包括环境保护组织、劳工组织、妇女权益组织、社区组织、大学生组织等。针对的社会责任负面事件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血汗工厂、歧视妇女、虚假捐赠、产品质量低劣、劳资冲突等,发起者通过鼓励居民、大学生等各类消费者进行“有道德的消费”,来降低发生社会责任负面事件企业的产品销售量、产品售价、品牌声誉。
报纸、杂志、新闻广播、电视节目等新闻媒体对环境污染、生产安全事故、食品掺假等社会责任负面事件的报道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的特点,使投资者、消费者快速做出“用脚投票”的反应,督促政府部门采取积极行动平息公众不满情绪。例如,1903—1905年,美国多家杂志报道了食品和药品掺假行为,促使美国政府在1906年出台了《纯净食品和药品法》;1978年,澳大利亚媒体报道了西澳大利亚矿区工人因开采石棉矿导致发生职业病甚至死亡的事件,矿主在外界各方压力下,赔偿了患病旷工的损失。
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发达国家的工会组织通过谈判、罢工等形式反对血汗工厂,促使企业提高员工福利、增进公平雇佣。近年来,由于制造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血汗工厂等现象在发展中国家也时有发生。罢工活动会降低公司投资规模,最终也会损害劳工自身利益。因此,发达国家参加工会的劳工数量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工会组织的工作重点也转移到提高工人最低工资水平和养老待遇、失业人员培训等方面。
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产品安全、生产安全、劳工权益维护等方面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有力地限制了企业社会责任负面事件的发生。很多发达国家政府都建立了负面清单制度。例如,美国政府要求企业披露有毒物品排放清单,加拿大政府要求企业披露污染物排放清单,欧盟要求成员国实施污染物排放注册制度。有相关研究发现,政府强制企业披露环境污染物信息将影响企业行为,减轻环境污染。在环境污染的赔偿和处罚方面,发达国家的法律法规通常具有赔偿金额高、赔偿范围广、处罚金额高等特点。例如,英国石油公司在美国墨西哥湾发生漏油事故后,因政府罚款以及对受到影响的渔民、养殖户进行赔偿等,总开支超过420亿美元。
企业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可能隐藏社会责任负面信息。因此,将企业已经发生的,被政府监管机构、新闻媒体曝光的各类社会责任负面事件纳入社会责任评价指标当中,是避免误导投资者、消费者的重要举措。国外研究者广泛采用美国KLD数据库的社会责任评分指标,包括多种媒体曝光的社会责任负面信息,例如不良的劳资关系、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生产环境不友好的产品等。企业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仅是KLD数据库中企业社会责任评分的依据之一,避免了社会责任评价得分失真。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中隐藏负面信息的形成机理及治理机制研究”(17BGL235)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