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投资者是否会像曾经对发行人那样强有力地支持这些措施,可能取决于监管和投资者。
一些旨在澄清投资者(主要是大型资产所有者)和金融机构的角色和职责的措施,可以减少投资过程中对ESG处理的二次猜测。这些措施中最具强制性的有英国就业与养老金部(Department for Work and Pensions, DWP) 所提出的措施,而就业与养老金部于2018年9月宣布了更新的法规,以厘清受托人考虑所有重大问题的义务,甄别“这些问题是否属于传统经济问题,比如公司业绩,利息或汇率,或者更广泛来说,由ESG因素导致的事件,比如气候变化。”在2019年,一系列可持续金融倡议提案中将包含把ESG风险作为信托义务一部分的要求,交由欧盟委员会投票。
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等司法管辖区,对ESG的强制性要求不高,描述性较强。在那里,机构投资者如果考虑ESG因素的话,只需披露他们如何解释ESG因素[10]。然后是ESG考虑因素更加严格的美国,美国劳工部(DOL)发布指导意见[11],要求那些由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管理下的资金,如企业养老基金,所考虑的ESG因素必须要有经济相关性。
在对ESG投资兴趣大幅增长的零售业市场, 欧盟委员会建议投资顾问直接向客户询问他们的可持续发展偏好,“在评估推荐的金融工具和保险产品的范围时考虑到这些因素。”鉴于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等监管机构的取向,与零售投资的接触会变得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