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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下企业的“危”与“机”浅析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下企业的“危”与“机”浅析(图3)

图片:unsplash


问题索引



1. 消纳机制背景与现状;

2. 消纳责任主体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3. 消纳责任主体案例分析;

4.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挑战与机遇;


导言



笔者简述了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政策背景与现状,简要分析了政策对售电公司、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在满足电力需求与消纳保障要求的双重约束条件下,售电企业如何制定低成本、低风险的购电与合规方案迫在眉睫;另外,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如何通过绿证与可再生能源消纳量使得低成本完成消纳保障要求,值得深入研究。最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如何在平价上网政策到来时,充分利用消纳保障机制,提前制定策略来保障企业盈利水平同样值得深思。


政策制定背景与现状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下企业的“危”与“机”浅析(图4)

图片:碳市场研究中心


我国过往以财政补贴为主要激励手段促进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快速发展,当可再生能源发电规模超过电网消纳能力时,出现了“弃风”、“弃光”现象,造成大规模的资源浪费。同时大规模可再生能源补贴也使国家财政负担加重,以补贴为激励手段已难以适应现阶段可再生能源发电的需要。我国从2017年开始在政策层面酝酿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即规定可再生能源在电力结构份额中的比重来解决“弃风”、“弃光”等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经过2018年3月、6月、9月三轮征求意见后,2019年国家发改委与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以下简称“消纳保障机制”), 有效期为5年,标志着配额制的落地,并且改名为消纳保障机制。消纳保障机制落实了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途径,明确了“三大”责任主体:由电网企业承担组织责任;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承担消纳责任权重的落实责任,制定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及消纳量分配等实施方案;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两类市场主体协同承担消纳责任。


政策对售电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方式



承担消纳责任的第一类市场主体为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在此统称为售电企业,其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比例的消纳量。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下企业的“危”与“机”浅析(图5)

图片:碳市场研究中心


消纳保障机制实施后,政府对于售电公司的售电量中可再生能源占比存在强制性要求,将会激发售电企业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中长期合约的动力通过谈判以合适的价格获得较为稳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供应。随着可再生能源电力中长期市场与绿色证书现货市场的引入,意味着售电企业不仅需要从传统的电力批发市场中购买电能以满足用户负荷的需求,还需考虑如何通过在绿色证书现货市场和电力交易中心两个市场中购入合适比例的绿证与可再生能源消纳量以满足消纳要求,新型电力市场结构与市场交易模式会促使售电企业进行购售电决策优化研究,以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因此,笔者建议售电企业开展根据不同的市场特性进行合理的购电决策研究,保证在满足电力需求与消纳要求的双重约束条件下获得低成本、低风险的购电与合规方案。


政策对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方式



第二类市场主体为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比例的消纳量。本文主要分析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下企业的“危”与“机”浅析(图6)

图片:碳市场研究中心


目前现有的自备电厂可大致分为两种:


一种是利用本企业排放的废料或未能利用的副产品,通过自主设计自主运营或者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发电,这些机组的容量取决于排放的废料及未能利用的副产品产量,所发电量主要供本企业生产所用。此类电厂可能不与公共电网连接,因此电厂需要考虑如何在合规要求的前提下,研究在绿色证书现货市场和电力交易中心两个市场中,购入绿证和(或)可再生能源消纳量的成本最优方案,以及进行接入公共电网并参与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和自建可再生能源发电厂的可行性分析等,以降低运行成本。


另一种是为满足本企业生产用电而建设的常规燃煤电厂,此类电厂主要自主采购燃煤进行发电,所发电量在满足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同时,多余部分按照协议规定可输至电网,不足部分从电网采购,即“缺电网供,余电上网”。此类电厂需要充分考虑自用发电与发电上网的比例、购入绿证和(或)可再生能源消纳量的比例、自建可再生能源发电厂、参与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等策略,制定适合企业自身情况的可再生能源消纳机制应对措施。


案例分析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下企业的“危”与“机”浅析(图7)

图片:unsplash


以山东省为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中设定山东省最低可再生能源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11.5%。在山东省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不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假设仅考虑购买绿证进行履约,目前根据绿证认购平台(www.greenenergy.org.cn)最新核发完成的绿证产品价格为128.6元,相当于每用自备电厂一兆瓦电量,其成本将会提高约128.6*11.5%=14.8元左右。对于拥有自备电厂且用电量较大的企业而言,用电成本的提高将会对企业的盈利能力造成一定挑战,急需提前研究用电量的来源比例,进行以合规履行消纳保障机制要求为前提的成本最优组合方案研究,降低企业成本。


消纳保障机制中明确指出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进行监测评价和正式考核。因此,建议承担消纳保障机制的市场主体提前制定与企业自身生产情况相适应的应对策略来降低履约成本。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挑战与机遇



随着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的快速进步,在资源优良、建设成本低和市场条件好的地区,已基本具备与燃煤标杆上网电价平价的条件大背景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布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0〕588号)。上述文件指出2019年第一批和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须于2020年底前核准(备案)并开工建设,除并网消纳受限原因以外,风电项目须于2022年底前并网,光伏发电项目须于2021年底前并网。随着到来的“平价上网+绿证”时代,陆上风电与地面光伏发电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消纳保障机制对绿证需求的巨大机遇,及时制定符合自身利益的战略规划和策略组合,降低可再生能源电力平价上网对企业盈利能力的挑战、保障企业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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