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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ADs研究:跨国企业供应链对应的碳足迹核算及投资者负责原则

跨国企业碳足迹


2015年,巴黎协定确定了把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摄氏度之内的目标。但是,当前各个国家和企业承诺的减排量并不能够实现巴黎协定确定的减排目标。为了实现巴黎协定确定的减排目标,企业需要采取更加积极的行动应对气候变化。大型跨国企业在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首先,跨国企业具有广阔的经营范围,而且不同子公司之间的减排行动会相互促进;其次,跨国企业具有雄厚的研发实力和多年的技术积累,2018年全球前100的跨国企业的研发投入占到了全球研发投入的三分之一。准确的碳足迹测算是采取碳减排行动的第一步,但是跨国企业广泛的经营范围导致核算跨国企业碳排放足迹具有一定的难度,尤其是跨国企业海外子公司供应链中隐含的碳排放。

针对该问题,本研究基于考虑企业异质性的投入产出模型,采用分解法计算各个国家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对应碳足迹,并分析了碳足迹规模变化的主要驱动因素。在2008年,跨国企业的境外子公司供应链隐含碳排放(后文简称跨国企业碳足迹)占全球碳排放的份额达到最大值,即22%。虽然跨国企业碳足迹占全球碳排放总量的份额在缓步下降,但是跨国企业碳足迹的规模仍然可观。在2016年,跨国企业碳足迹的总规模有61亿吨,全球碳排放总量份额的19%与跨国企业在外国投资的供应链有关。碳排放强度下降是跨国企业碳足迹下降的主要驱动因素。进一步降低跨国企业碳足迹是区域协同应对气候变化、解决区域间碳泄漏问题的一个重点。


CEADs研究:跨国企业供应链对应的碳足迹核算及投资者负责原则(图1)

图1. 跨国企业碳足迹变化趋势




投资者负责原则及投资隐含碳转移


区域间碳转移的两个主要路径为贸易和投资。贸易对应的碳转移意味着一个国家通过从其他地区进口商品而降低本国直接生产该产品的碳排放,类似于将本国的碳排放转移到其他地区。一个国家同样可以通过投资的形式将本国的碳排放转移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投资对应的碳转移意味着一个国家通过跨国投资将本国的生产环节转移到其他地区,从而降低本国排放而增加被投资地的排放量。为了分析碳减排责任在生产地和消费地之间的分配,前人针对贸易品隐含碳排放量进行了相对充分的研究,然而针对外商直接投资所导致的碳转移的研究目前还相对缺乏。

本研究从投资渠道的角度重新刻画全球碳转移,基于投资者负责原则分析不同地区碳减排责任。2016年,欧盟注册的跨国企业的碳足迹规模达到22亿吨,其次为美国13亿吨。2005-2016年期间,从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投资对应碳转移的规模在快速上涨。比如,从美国到印度投资隐含碳排放从2005年的0.48亿吨增长到2016年的0.71亿吨。世界投资报告指出发展中国家对于外商直接投资正在变得更加具有吸引力,但是发达国家对于外资的吸引力在逐渐下降。发达国家海外投资对应的碳足迹大于本地区外资企业碳足迹的总规模,而发展中国家的情形刚好相反。研究结果与文献中得到的结论基本一致,即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碳排放。中国大陆是投资对应碳转移的主要目的地。在2016年,中国大陆地区外资企业碳足迹的规模达到18.11亿吨,而中国大陆对外投资对应的碳足迹的规模只有1.39亿吨。跨国企业海外投资给当地带来的经济收益与造成的碳减排负担并不成正比,被投资地承担了更多的减排责任,而获得的经济收益份额更小。


CEADs研究:跨国企业供应链对应的碳足迹核算及投资者负责原则(图2)

图2. 外商直接投资隐含碳转移




分部门大型跨国公司碳足迹


外资企业碳足迹存在明显的部门间异质性,而且在部门层面不同国家和企业也扮演者不同的角色。本文针对六个经济部门、不同国家的外资企业碳足迹及该部门代表性跨国企业碳足迹进行了对比分析。可口可乐公司作为一家美国大型跨国企业,其海外投资的碳足迹规模几乎与中国境内食品行业所有外商企业的碳足迹的规模相当。对于石化行业道达尔公司和英国石油公司海外投资的碳足迹规模超过了大部分国家境内的外资企业碳足迹规模。陶氏化学和巴斯夫公司是化学产业部门投资碳足迹规模第一和第二的企业。大型跨国企业在其他部门外资碳足迹规模排名中也占有非常靠前的位置。虽然这些外资企业与本地企业相比可能具有较低的碳排放强度,他们积极的应对气候变化仍然对于降低全球碳排放具有重要意义。不仅能够降低本企业的直接碳排放,而且能够促进上游供应商采取更加积极的气候变化应对行动。

近年来,跨国公司在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比如,苹果公司作为全球最大的科技公司在2015年开始实施清洁能源项目,沃尔玛制定了10亿吨碳减排计划。跨国企业的碳足迹规模或者强度在最近几年也持续下降,比如2017年可口可乐公司碳强度与2010年相比下降了19%。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为跨国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但是跨国企业在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仍面临着在政策以及技术上的不确定性。跨国企业在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倾向于采取相对保守的行为,承诺中、短期实现近零排放的企业屈指可数。超过半数的跨国企业只是制定了短期的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外资企业应该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降低其国际投资拉动的碳排放。


CEADs研究:跨国企业供应链对应的碳足迹核算及投资者负责原则(图3)

图3. 2016年典型跨国企业碳足迹



CEADs研究:跨国企业供应链对应的碳足迹核算及投资者负责原则(图4)

近年来,国际投资呈现出了一些新的特征,比如国际投资的规模在2017和2018年分别下降了23%和13%。逆全球化的进程会在短期内降低外资企业碳足迹的规模。但是,发展中国家流入的外资规模仍在持续增长,而且发展中国之间的投资规模也在上升。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的企业正在逐步发展为大型跨国企业。与传统的跨国企业不同,新兴的跨国企业具有后发优势,可以在构建全球产业链的前期将碳减排目标很好的融入其中。投资者负责原则可以用于解决跨国投资所导致的区域间碳泄漏问题,从而鼓励跨国企业投资具有更低排放的国家和部门。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也需要进一步降低本国的碳排放强度。本文的研究结果也可以应用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

该研究成果由CEADs团队天津大学张增凯博士领衔,清华大学、对外经贸大学、伦敦大学学院、挪威科技大学等多家机构学者合作完成,在《自然-气候变化》在线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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