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9日,根据群众举报,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合天津市公安局环食药保卫总队,会同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及区公安局对位于滨海新区大港太平镇的天津市鑫连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单位院内东南角有一处单独厂院,院内车间已停产,车间东侧有2台机械镀锌、铜设备,南侧有一条热镀锌生产线,车间东侧小门已被焊死,门外有两个占地各为30平方米的无任何防渗防漏措施的渗坑,坑内有大量酸性污水。经该企业工作人员现场指认,企业生产过程产生的酸洗废水经软管排入上述两个渗坑,每次排放含酸废水后都会倾倒石灰粉中和。经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取样监测,上述两个渗坑内的污水中锌含量分别为2200mg/L、2600mg/L,分别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限值1100和1300倍,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滨海区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该单位立案查处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刑事拘留相关责任人,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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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鑫连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利用渗坑非法排放有毒物质涉嫌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