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8日,吉林省延边州生态环境局龙井市分局执法人员对“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内的龙井长白山犇福清真肉业有限公司进行远程视频检查时,发现该企业4台自动监测设备(COD、氨氮、总磷、总氮)均未开启。执法人员立即到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了解,该企业自2019年12月31日16时起至今4台自动监测设备未开启,数采仪未开启,在线监控数据未上传。
据该企业现场负责人解释,2019年12月下旬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完后,仅在12月31日进行过一次联网测试,测试后发现设备存在故障,因此将设备关闭,等待后续调试。但是由于元旦、春节假期和受疫情影响,导致厂家技术人员无法到现场调试,并且由于企业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为可以连接到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进行测试,联网后擅自停用自动监测设备也未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
该企业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应责令该企业在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2020年4月9日,经延边州生态环境局龙井市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鉴于该企业自建厂以来是初次违法,该公司产生的污水经厂内预处理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海兰河,自动监测设备停用不会对环境造成影响,且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疫情的影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未产生危害后果,符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免于处罚”的规定。决定责令该企业在4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免除对该企业的行政处罚。该企业是全国民族重点生产企业、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国家扶贫龙头企业,经龙井市分局积极与州生态环境局沟通协调,协助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该企业进行调试、校准、比对监测,直至联网保证数据正常有效传输,督促企业环保工作落实到位,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目前企业已完成整改,在线设施已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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