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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披露是否有益于排废量的减少?来自中国的实证研究



原文题目:Does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Benefit Waste Discharge Reduction? Evidence from China

原文作者:Rongbing Huang & Danping Chen

原文期刊: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

发布时间:2014年

关键词:内容分析法、环境信息披露、废排量减少




 一、研究背景与创新点











中国经济发展在1978年改革开放后取得了显著的进步。然而,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以及最大的出口国,中国一直以消耗生态环境为代价而实现经济增长。在耶鲁大学编制的环境表现指数中:选中的132个国家,中国排名116位,排名甚至远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因此,中国的政策制定者需要专注于寻找既能提高经济增长也能保护环境的政策方针。


在环境监管中,控制污染排放量的手段主要分为三种:法律强制性、经济激励、自愿披露。本文则采用自愿环境信息披露为工具来探究其对废排量减少是否有影响。


本文主要创新点如下:第一,本文首次探究了环境信息披露对于上市公司废排量减少程度的影响。第二,该研究发现环境信息披露并不能完全减少废物排放量,归咎于中国无效的强制性法律体系。第三,本文对中国省级别内上市公司进行调研来探究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因此,本研究可以作为提高中国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学术根基,并进一步指导其他发展中国家进行污染控制决策。


 二、理论动机











在环境管理相关的研究中,控制污染工具的选择和实施一直是非常受欢迎的研究课题。学术研究中,控制并减少污染排放的工具分为强制性工具、以市场为基础的工具,以及环境信息披露工具。


强制性工具被认为是排污量减少的有效工具(Lee,2012)。然而,强制性工具受很多因素限制,例如排污量减少的高成本等(Maloney and Bruce,2006)。与强制性监管控制相比,以市场为基础的工具要优于强制性工具,由于其低成本和高效率的特质;因此,以市场为基础的工具更受经济学家的欢迎。然而,以市场为基础的工具依旧面临着很多的争议。例如,许多研究表明以市场为基础的工具是有效的(Barker and Kfhler,1998);但是其他研究表明其影响力是受税率,人力等因素限制的(Rock,2002)。发展中国家在运用以市场为导向的工具时,则面临比产业化国家更多的问题(Blackman and Harrington,2000)。


环境信息披露是控制污染排放量“三大”通用工具中最有效的一种(Tietenberg,1998)。环境信息披露通过减少信息不对称性,进而影响信息使用者的态度以及股东的意愿;从而影响整个机构的表现(Khanna,2001)。信息披露工具的应用可以被理解为成本以及时间效率在提高信息处理方面的变化(Jordan et al.2003)。环境信息披露被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仅仅披露环境污染相关的信息;第二大类不仅披露环境污染信息,同时评估并披露环境表现等信息(Dasgupta et al.2007)。


三、研究设计和结果分析











1.样本和数据


中国上市公司已存在的环境信息披露相关的信息和数据并不可用。因此通过手工搜集,获取了工业以及公共服务业相关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以及废物排放量数据作为研究目标数据。所有数据来源于2007至2011年间A股上市公司的年报;最终变量数据的计算搜集于深圳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污染控制相关数据搜集于2007至2011年间中国环境数据库以及各个省份的中国环境数据库;最终作者获取了155个样本对象。本文作者做出如下假设:

第一,在中国,环境信息披露对于主要污染排放量没有影响。

第二,在中国,上市公司运用环境信息披露向公众展示更积极的印象。


2.实证分析


作者采用排放量的对数(EM)作为因变量来衡量排废量减少指标,该指标通过衡量三类废物排放量(废气、废水、废物),并将其汇总。为了衡量上市公司省级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并检验其对于废排量的有效性,作者通过分析上市公司年报形成环境信息指数(INF)作为自变量。环境信息指数通过内容分析法进行评估,0为未披露环境信息,1为定性环境信息披露,2为定量环境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总分数除以总上市公司数量则为最终环境信息指数的数值。评估内容包含环境风险、环境政策、环境投入、环境管理、环境负债环境表现等。其他自变量包括排放量交易系统(TRA)、环境保护专利数量(PAT)、环境保护行为(CRI)、污水排放费用(CH)、经济发展水平(ECL)等。作者通过回归分析来探究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程度。


以下为回归分析模型:

文献分析 | 环境信息披露是否有益于排废量的减少?来自中国的实证研究(图1)


通过回归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1) 在环境污染控制框架下,环境信息披露小程度影响废排量(废气、废水、废物)水平。

(2) 中国上市公司更倾向于披露对公司有积极影响的环境信息。


四、结论











本文运用了2006至2010年间的省级别面板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实证表明,作为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的市场型经济,中国经济的发展得益于污染的控制;然而,环境信息披露仅仅很小程度的影响排废量的水平;同时,江苏省的环境信息披露显示省内的上市公司仅仅选择性的披露对公司有正面影响的信息,从而忽略披露负面影响的信息。


因此,中国应加强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管控。首先,强化并完善环境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建立完善第三方监管体系以保证环境信息披露公开透明化。


原文摘要











As a tool for regulating the environment in China, does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reduce pollutant discharge? To answer this question, we empirically analyzed the emission data of “the three wastes”(i.e., waste gas, wastewater, and solid waste) in unit industrial GDP in 31 provincial units. As a measure to reduce institutional emission,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nly slightly influenced waste discharge   reduction in the implementation period of the Eleventh Five-Year Plan of China. Instead, command control and market-based tools significantly affected waste discharge reduction. Representative measures included penalties and charges. With the continuously enhanced pressure of control,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facilitates the effects of command control tools on waste discharge reduction. Content analysis of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ed by sample-listed companies in Jiangsu Province was conducted. The disclosure of insufficient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on emission reduction can be attribut4ed to “adverse selection” in system performance (i.e., the selective disclosure trend considering” green washing” in the listed companies) and to the limited quality of overall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This study provides empirical evidence for Chinese policy makers to improve the system for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listed companies.



文献分析:

刘玮璐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博士生


研究指导:

施懿宸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讲座教授、副院长、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院长,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实验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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