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ESG促进共同富裕的路径能否行得通,关键在于如何将ESG评价传递到金融供给端和需求端,形成对金融机构及实体企业促进共同富裕的市场倒逼机制。这就需要从顶层设计上进行创新,对ESG评价体系进行优化、本土化。现实选择是,将ESG的实践价值模式与现有的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制度框架体系有机整合起来,实现CSR的价值转化。
CSR是欧盟于2001年基于可持续发展理念提出的概念,它强调社会整体对企业的合理预期,即希望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把社会和环境的影响整合到企业运营以及与利益相关方的互动过程中,达到或超越道德、法律及公众要求的标准,在进行商业活动时充分考虑对社会、自然环境以及各利益相关方的影响。
自2005年底国务院国资委颁布我国第一部《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以来,CSR理念在我国得到不断推广深化,相应的制度和组织体系也不断得到完善。2006年,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2007年,原中国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2009年1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2010年4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审计署、原中国银监会和原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2012年,国资委发布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必须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并强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将被纳入央企考核体系;2015年以来,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先后发布《社会责任指南》、《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社会责任绩效分类指引》等标准体系;2016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国有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加强社会责任日常信息披露。2022年1月,沪深交易所更新了《上市规则》,首次纳入了CSR相关内容,要求在公司治理中纳入CSR、按规定披露CSR情况,损害公共利益可能会被强制退市三个方面。同月,上交所要求科创50指数成份公司应在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社会责任报告。2022年3月16日,国务院国资委宣布将成立社会责任局,以更好地组织指导中央企业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尽管CSR在中国发展较快,但总体上呈现以政策为导向、大型国有企业为主导的特点,整体水平仍处于起步阶段,“旁观者”居多。CSR更多地表现为理念层面、宣传层面,尚未将其价值化(即体现企业践行CSR的商业价值),从而形成市场驱动力。
相较于CSR,ESG在国内的实践虽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基于企业ESG绩效来评估其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贡献;但从制度层面看,涉及ESG相关制度机制尚较匮乏,仅少数官方文件直接涉及ESG。如2015年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又称《ESG报告指引》);2018年11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ESG评价体系研究报告》,2022年4月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明确将ESG信息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之一;也包括即将出笼的《企业ESG披露指南》。
总体上,在制度支撑体系上,ESG显然不及CSR。但从实践效果看,ESG侧重于提供具备分析性和可用于行动的数据,相较于CSR因而更具可衡量性,对企业的驱动力更直接有效。所以,可探索将CSR的制度支撑体系及运用的多场景性与ESG基于数据分析和评价的可衡量性相结合,构建具有包容性的、本土化的类ESG评价体系。当然,也需要前瞻性地考虑与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委员会(ISSB)计划出台的ESG披露准则对接。
同时,要匹配两项差异化机制:一是将金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意识、ESG评价与监管评价有机结合起来,将现有的小微金融服务评价等结果纳入对金融机构的ESG评价体系,并实施差异化监管;同时鼓励和推动金融机构主动向社会披露相关监管评价,以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将非金融企业的ESG评价从资本市场拓展至间接融资市场,纳入商业银行对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并鼓励金融机构以ESG评价为参照,实施差异化信贷。(来源:IIGF 李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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