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外部性问题,必须通过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来解决。
•企业来自社会,也必须回馈社会,这是一种新形势下的社企关系。
•企业社会责任管理通过建立企业与社会“双赢”的关系来发展企业的社会价值,有效保护其经济价值,进而成为企业价值活动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营业绩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可以转化为企业长期经营绩效。
习近平7月21日在京主持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强调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推动企业发挥更大作用、实现更大发展,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尤其是,在谈到如何弘扬企业家精神时,习近平特别提出“希望大家承担社会责任”,由此引发了广大企业家的强烈思想共鸣。作为我国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就业机会的主要提供者、技术进步的主要推动者,企业家和企业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在根据是什么呢?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实践和研究,本文作者、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党组办副主任(正主任级)徐耀强综合运用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法律学、管理学的多维度、跨学科的当代理论,对企业家和企业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在逻辑,进行了观察和剖析。正如经济学家林毅夫所说:工业革命以后,社会化大生产必然要求社会化的经济组织成为生产活动的主要载体。因此,打破了家庭农场和作坊樊篱的现代企业,就成为工业经济时代到来时组织各种要素进行生产的有效率的组织形式。
然而在社会化大生产过程中,由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外部性问题客观存在,使企业的逐利活动与社会的整体利益之间可能会产生矛盾。因此,企业必须承担、管理由此引发的社会责任的经济后果。首先,企业家和企业必须承担社会责任是因其需要为其外部性行为负责。按照福利经济学的观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外部性是客观存在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庇古的理论是通过政府征收“庇古税”来消除这种影响,以此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整个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实际上,庇古税就是边际私人收益与边际社会收益的差额,但是要解决这个问题仅靠市场机制的作用是无法实现的,而只能通过政府的行政行为或企业的自愿行为来调节才能解决。也就是说,企业社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外部性问题,必须通过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来解决。
其次,企业家和企业必须承担社会责任是因其需要为其契约联合体负责。契约理论认为,企业是各种要素投入者为了各自的目的联合起来组成的一个有效率的“契约联合体”。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除了股东投入的股权资本外,还包括债权人在内的其他企业“缔约者”,他们通过一系列显性契约和隐性契约将资源投入到企业这一“契约联合体”中,以此进行优化配置并实现自身的利益。也正因为如此,多纳德和邓菲(1994)认为:因为在企业这个“契约联合体中”,每一个契约参与者都向企业提供了特定资源,所以企业必须为每一个契约参与者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最后,企业家和企业必须承担社会责任是因其需要为其利益相关者负责。企业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是一个由企业的股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等交易伙伴,也包括政府部门、本地居民、媒体、环境保护主义者等压力集团,甚至还包括自然环境、人类后代、非人物种等受到企业经营活动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客体在内的利益相关者构成的共同体。利益相关者理论要求,一方面,企业利益相关者必须参与企业社会责任的治理,有区别地承担各自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企业也必须加强社会责任管理,要切实履行对企业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社会性也是企业的重要属性。企业作为重要的社会成员,已经深深地嵌入特定的社会结构、社会文化、社会关系网络以及环境、资源关系之中。事实上,企业的发展是经济性与社会性的统一。也就是说,企业要实现自身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一,从社会交换论的角度来看,企业家和企业主动践行社会责任是一种必然选择。社会交换理论告诉我们,企业作为一种社会主体,它与社会及其他成员时刻都在进行着社会互动,这种互动实际上就是一种社会交换行为。社会交换论的代表人物彼得·M·布劳曾强调,社会交换过程中人们的选择必须遵守的最基本规范就是互惠规范和公平规范。否则,人们的交换关系就不能维持平衡。按照社会交换理论,企业要顺利实现与其他群体或主体的社会交换,就得遵循公平性与互惠性原则。唯有如此,企业才能保持各种社会交换关系的平衡,使得交换各方各得所需、和谐发展。这就意味着企业在社会交换过程中必须尊重和兼顾其他社会主体的利益,换言之,必须把这种良好互动建立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的基础上。第二,从社会冲突论的角度来看,企业家和企业主动践行社会责任是一种合理机制。社会冲突论的代表人物拉尔夫·达伦多夫认为,社会冲突一旦形成,企图压制和消灭是徒劳无益的,只能通过制度化来调节。冲突论的另一代表人物刘易斯·科塞在其“社会安全阀”理论中强调,外群体冲突可以把“其他方面毫无联系或对立的个人或群体相互联系起来,并把他们带进一个公共社会活动领域”。事实上,企业通过开展社会责任管理这一“公共社会活动”,可以使得“毫无联系或对立”的各方相互联系起来,互动中协调着彼此关系,从而促进了企业与其外部社会各方的良性互动与和谐发展。第三,从企业公民论的角度来看,企业家和企业主动践行社会责任是一种高尚追求。企业公民理论认为,社会是企业利益的来源,企业作为社会的一员,必须融入到社会群体之中,与各种组织产生互动。企业不只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同时还是社会资源的消耗者。一方面,企业是社会的细胞,离开社会资源,企业的发展就难以生存。另一方面,企业的生生死死,甚至是被淘汰出局,都需要由社会来承接。因此,企业与社会是一种共生共荣的关系,企业在处理与社会的关系时必须主动承担起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把企业的发展融入社会的发展之中。企业来自社会,也必须回馈社会,这是一种新形势下的社企关系。企业在享受社会赋予的资源及机会时,理应以符合伦理、道德的行动回报社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不仅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也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伦理实体,具有“经济人”与“道德人”两种属性。企业社会责任的最早提出,就是人们对于企业基于期待而加于其身的一种道德责任。其一,从生产环节来看,企业家和企业必须实现环保责任与质量责任的统一。生产过程,既是人与自然之间的交换活动,也是人与社会之间的交换活动,其双重身份决定了企业的双重伦理责任,即对自然的环保责任和对社会的质量责任。从环保方面来看,企业必须以最小的环境影响和最小的资源投入实现生产效率的最大化。从质量方面来看,企业必须秉承“质量第一”的伦理原则,为社会提供最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其二,从交换环节来看,企业家和企业必须实现公平交易与诚实守信的统一。在现代社会,随着交换关系日益复杂化,以及社会信息流动的不对称性,公平交易、诚实守信已经成为了社会交换活动的内在要求和基本伦理观念。在正常情况下,如果不能做到公平交易、诚实守信,显然社会交换活动就不可能顺利发生,更不可能持续发展。事实上,公平交易、诚实守信是企业道德资本的重要来源,是树立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途径。可见,做到公平交易、履行诚信承诺是企业社会责任在交换领域的伦理要求。其三,从分配环节来看,企业家和企业必须实现市场调节与道德调节的统一。我国当前的社会收入分配方式有两个途径:一是市场主导的初次分配;二是政府主导的再分配。但是,由于市场运行中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导致了在社会分配上客观上存在着贫富差距过大、弱势群体等社会问题。为克服这一弊端,厉以宁教授将基于道德信念的慈善公益事业称之为第三次分配。事实上,它是基于一种内化于社会成员内心的道德共识而自发实施的调节方式。这就要求企业积极参与慈善公益事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开展社会责任管理,以此促成第三次分配的实现。其四,从消费环节来看,企业家和企业必须实现顾客满意与消费引导的统一。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再生产过程能否和谐顺利实现,其必要前提是消费环节能否达到理性与健康。因此,企业在消费伦理方面必须承担双重社会责任,即实现满足顾客需求与引导顾客合理消费的统一。也就是说,企业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一方面要坚持需求为导向,根据不同顾客的需求生产多元化的优质产品,不断提高顾客的满意度;另一方面,企业要以绿色消费为目标,要积极引导消费者健康理性消费,以避免过度消费行为的发生。肇始于20世纪20年代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如今已被国内外主流观点所认同。从法律学的视角来观察,企业应在追求利润之外,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主张,这是具有充分的国际法、国内法根据的。第一,企业家和企业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因其具有充分的国际法条依据。例如,关于企业对于劳动者的责任,早在1919年4月巴黎和会通过的《国际劳动宪章》,便明确了劳动者权益保护的9项原则。特别是,1944年国际劳工组织在美国费城通过的《费城宣言》,对于战后劳工权益的争取目标和原则,做了重新的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基本人权、就业、工作条件、劳动关系、社会政策和社会保障、劳动行政管理、特殊群体和特定职业的权益保障等。在1998年6月第86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劳工权利基本原则宣言》中特别规定,劳工基本权利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2.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3.有效地废除童工制度;4.消除就业歧视。这四项劳工基本权利,主要体现在国际劳工组织的8个“基本公约”中。第二,企业家和企业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因其已被各国立法和司法确立。例如,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就有48个州明确支持注册公司可以不通过特别的章程条款来资助慈善事业,试图以法律来促进公司对社会回馈财富,实践自己的社会责任。而自1985年后,美国以宾西法尼亚州为首的29个州通过法律规定:“经理得考虑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此外,许多发达国家如法国、英国、德国、日本等也先后在各自立法中确立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我国2005年修订的新《公司法》,在总则第5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我国立法中首次通过成文法直接引进“社会责任”,被视为立法创举。第三,企业家和企业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因其具有充分的法学理论基础。法学界几经发展,在企业必须承担、管理社会责任方面已经形成了充分的法学支撑理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公司利害关系人理论。这种理论认为,企业各个利益集团在追求社会团结、社会公正、民族的繁荣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有着共同的利益和要求。因此,仅仅保护股东利益,而忽视对公司利害关系人的保护,不仅不合乎社会正义,而且也是对社会生产力的极大破坏。二是公司作用力理论。现代社会,公司的经济力量不断壮大,社会财富越来越向公司集中。公司在创造巨大社会财富的同时,也衍生了诸如环境污染、欺诈消费者、侵害职工权益、排挤中小竞争者等等许多社会问题。因此,公司必须担负起与其社会地位相适应的社会责任。三是实现社会义务理论。这种理论认为,企业在推动许多社会权的实现上大有可为,如保护公民的环境权、工作权、消费者权、劳动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以此从根本上解决失业、环保等社会问题。在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发展过程,就是企业管理方式不断发展进化的过程。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显然,随着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它对企业管理的思想和实践正在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其一,必须把企业社会责任纳入企业管理,因其是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构成。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西蒙(Simon)就曾指出:若要企业战略获得正确的方向,必然需要道德的指引,同时,还因为企业自身经营活动与社会相互作用的领域两者之间有着高度的相互依赖性,所以必须将整体战略与社会责任联系起来。因此,也就必须把企业社会责任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并成为战略的重要构成。战略大师迈克尔•波特(MichaelPorter)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反应型和战略型两类。在他看来,反应型企业社会责任主要表现在企业如何做一个良好的企业公民、如何减轻企业价值链活动对社会造成的损害上。而战略型企业社会责任,则是寻找能为企业和社会创造共享价值的机会,包括价值链上的创新和竞争环境的投资。也就是说,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实现自身发展的重大战略选择之一。其二,必须把企业社会责任纳入企业管理,因其是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体现。企业竞争优势是内蕴于企业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特的、别人难以在短期内模仿和赶超的优势,它是在企业持续发展中形成的,能为企业带来巨大价值并支撑企业长期发展的能力,是企业核心竞争力形成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迈克尔·波特(2006)指出:“企业社会责任其实并不简单意味着成本、约束或者说是慈善活动的需要,而是企业实现创新和提高竞争优势的潜在机会……这样的思维在未来的竞争中将是决定成败的因素。”“只有通过战略性地承担社会责任,企业才能对社会施以最大的积极影响,同时收获最丰厚的商业利益。”显然,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正是通过建立企业与社会“双赢”的关系来发展企业的社会价值,有效保护其经济价值,进而成为企业价值活动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三,必须把企业社会责任纳入企业管理,因其是企业良好绩效的重要来源。实践表明,那些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企业管理,在谋求经济利益的同时自觉履行道德义务,对社会切实负责的企业,就可以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自己产品和服务的声誉,并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美国学者的研究就表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大价值,往往是通过企业声誉与企业形象、企业品牌以及企业竞争力的作用而对长期经济绩效产生影响。例如,美国Depaul大学的Curtis C.Verschoor教授等学者在2002年进行了一项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财务绩效的专题研究。他们将《商业道德》(BusinessEthic)杂志基于企业对股东、海外投资者、员工、环境、社区、女性、少数民族等七大利益相关者提供服务的定量评估标准而评选出的100家“最佳企业公民”与“标准普尔500强”中的其他企业财务业绩进行了比较,结果是前者的财务状况平均分比后者高出10%,说明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营业绩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可以转化为企业长期经营绩效。综上所述,我们企业家和企业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具有充分的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法律学和管理学意义上的理论依据。毫不夸张地说,承担社会责任是中国企业行稳致远的必由之路,因为在当今社会,企业与社会是一种共生共荣的关系,企业的发展是经济性与社会性的高度统一。明年,我国就将进入“十四五”时期,我们的企业和企业家,你准备好了吗?
文|徐耀强
编辑|杜娟
来源:《可持续发展经济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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