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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单气候适应性债券分析及对中国气候投融资建议



近年来高发的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对人类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科学评估显示气候变化让多地形成了更易发生林火的天气条件,增加了林火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地球上大约25%的植被覆盖区域的“火险天气”季节都有延长现象,这导致全球“火险天气”季节的平均持续时间增加了约20%。近期全球范围蔓延的新冠疫情也被证实与气候的极端变化有关。气候变化已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必须尽快提高人类社会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气候适应活动产生的经济效益难以准确估计,对资金的吸引力不足,资金缺口巨大。本文将介绍由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发行的首单气候适应性债券情况,通过对气候适应性债券特征的分析,提出对中国气候投融资的借鉴建议。




一、首单气候适应性债券基本情况











2019年9月,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BRD)首次发行累计7亿美元的气候适应性债券,以支持用于气候适应项目的投资活动。该笔债券发行符合CBI发布的气候适应性原则。法国巴黎银行、高盛集团、瑞典北欧斯安银行作为联合承销商参与该笔债券的发行,来自15个国家的约40位投资者表达了投资兴趣。该气候适应性债券支持的重大项目如下:


表1  EBRD首单气候适应性债券支持的气候适应类项目

IIGF观点 | 首单气候适应性债券分析及对中国气候投融资建议(图1)

数据来源:EBRD公开报告《Focus on Environment》


本单气候适应性债券募集资金投向摩洛哥、阿尔巴尼亚等欠发达国家(地区),通过建设气候韧性基础设施、提高农业部门对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等措施帮助这些地区提升整体气候适应能力。比如在阿尔巴尼亚的KESH发电站项目,就是通过对电站的现代化改造,增加电站对未来环境变化的适应性。


阿尔巴尼亚是欧洲最不发达和最贫穷的国家之一,许多阿尔巴尼亚人非法在邻居和附近企业的电路上私接电线,以逃避他们难以支付的电费。据统计,阿尔巴尼亚每年超过一半的电量都是由盗电用户消耗的,这使政府每年损失大约1.4亿欧元,相当于本国GDP的1.4%。阿尔巴尼亚每年从马其顿和希腊进口电力500万千瓦时,但连占国家电力总需求70%的民用电需求也远远不能满足。KESH发电站是阿尔巴尼亚境内最大的发电站,是Drin河上三座水电站之一,三者总装机容量1350MW,占该国总电力容量的三分之二以及总发电量的90%。考虑到阿尔巴尼亚脆弱的生态适应能力以及气候变化正在加剧的全球大趋势,EBRD发行的气候适应性债券为当地能源安全和气候变化问题提供资金。这些资金通过长期贷款的方式帮助KESH发电站完成现代化建设,重点用于加强企业管理以及经营效率两方面,进行该水电站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加强未来对环境的适应能力。


二、气候适应性债券支持项目的特征分析











(一)支持项目侧重增强当地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目前全球在应对气候变化时最先使用的是减缓气候变化政策,目标在于减缓温室气体(主要指二氧化碳)排放以及将现有温室气体从大气中隔离出来。气候变化减缓类项目将资金投向可再生能源、低污染高能效、污水处理等领域,但对现有环境适应性方面的投资较少。当今整体气候变暖的趋势尚未得到控制,气候灾害发生频率升高,加强生态系统对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的重要性日益彰显。EBRD的首单气候适应性债券将资金投向适应气候变化领域,满足适应领域的资金需求,促进该领域的发展。


(二)侧重对基础设施的投资


根据EBRD统计数据显示,气候适应性债券加权平均项目期限为13.6年。长期可持续的现金流精准匹配基础设施建设长周期的特点。同时,基础设施建设可促进这些欠发达地区产业的发展,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在满足地区人民生存发展需要的同时也可分配更多资金用于应对气候变化活动,实现地区可持续发展。


(三)对资金流进行严格监管


气候适应性债券的发行严格遵照CBI《气候适应性原则》,确保资金未来流向气候适应领域。气候适应领域覆盖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如水利、能源、交通、城市建设、电信等领域;商业活动领域,如提高制造业水资源利用效率、提高商业活动及产业链对极端天气情况下的承受力等;农业和生态系统领域,如可持续农业、林业、植树造林、分水线管理等三大领域。


针对债券存续期管理,EBRD也制定了完整的监管机制,对存续期内资金流向的监督、报告和审查进行设计。EBRD根据《气候适应性原则》等监管规则对资金流进行一季度一次的审查,保证募投项目实际操作中符合气候适应性原则等规则标准。另外,EBRD每季度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报告,在可公开的部分内按照产业和国家(地区)进行分类报告,其他包括气候适应性项目总数、项目平均剩余期限以及气候适应性债券偿付情况等都会在报告中进行详细说明。


三、对中国气候投融资的借鉴建议











(一)建立具体可执行的中国气候适应性标准


EBRD的气候适应性债券遵循的是CBI的《气候适应性原则》,这一原则仅对框架性条件作出约束规定,缺乏实际操作层面的指导,这需要相关方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目前中国市场上的发行人、评估认证机构等债券发行涉及到的利益相关方对气候变化的认识有待提升,缺乏气候金融领域知识储备,因此根据中国实际,需要制定更具针对性以及具体的标准。中国可构建完善的气候适应债券标准,以更贴合中国气候投融资市场的标准进行气候适应性债券募投项目的遴选、存续期的监督和信息披露。


(二)加大对气候适应领域的投融资支持力度


从近期越来越频繁的气候灾害发生频率看,气候变化对社会经济、人体健康等方面的影响不容小觑。据统计,2019全年,中国各种自然灾害共造成1.3亿人次受灾、909人死亡失踪、12.6万间房屋倒塌、19256.9千公顷农作物受灾,直接经济损失达3270.9亿元。从国内外气候投融资开展情况看,适应领域缺少资金投入是普遍问题。因此必须提高社会整体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加大气候适应融资力度。中国“自上而下”推动气候投融资的模式更强调政府部门的重要性。政府可通过发布气候适应投融资相关支持政策,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气候适应领域,活跃市场氛围,促进市场繁荣发展。


(三)考虑在“一带一路”等对外倡议中应用气候适应性债券


中国对外合作倡议涉及的国家同样也面临严峻的气候问题。例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普遍表现出环境承受力差、缺乏应对气候变化能力等问题。因此中国在与这些国家合作时也可考虑利用气候适应性债券进行对外投资,一方面,气候适应性债券严格的发行条件和存续期管理要求确保资金精准流向气候适应领域;另一方面,基础设施建设既是“一带一路”倡议重点建设领域之一,也是气候适应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的重点领域之一,建设主体与支持主体可精准匹配。


参考文献


[1]数据来源:新华网,研究显示气候变化加剧林火风险,http://www.xinhuanet.com/2020-01/15/c_1125465131.htm [EB/OL]

[2]数据来源:新华网,2019年各种自然灾害共造成1.3亿人次受灾,http://www.xinhuanet.com/2020-01/16/c_1125471558.htm [EB/OL]


作者:

洪睿晨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研究员

张宇轩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科研助理


研究指导:

崔   莹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气候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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