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5日,原南通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联合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检查发现,张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部分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并进行沉淀、过滤,将沉淀过的废油倾倒在周围场地及水井中,现场查获疑似危险废物9.5吨。根据相关笔录、企业环评、溯源结果分析,确定其回收的废液主要是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含废矿物油废物等液态危险废物(HW08)。2019年3月6日,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对张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19年7月13日,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张某及相关涉案企业共计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326725.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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