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绿色金融业务的激励约束,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关于印发〈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reenfinance@pbc.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邮编:100800)(在信封上注明“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字样)。
3.将意见传真至:010-6601648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19日。
附件1:关于印发《银行业存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印发〈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关于印发《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
为提升绿色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和绿色转型的能力,落实《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等文件精神,不断增强对绿色金融发展的激励约束,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方案》是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绩评价的基础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根据《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抓紧制定辖区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实施细则并做好评价工作,充分发挥中央银行职责作用,着力提升金融机构绿色金融绩效。
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研究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绿色金融业绩评价的跟踪监测,积极探索拓展评价结果的应用方式,保证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工作依法合规开展。
《方案》实施过程中如遇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反馈。
三、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的通知》(银发〔2018〕180号)同时废止。
附件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鼓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不断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金融支持,统筹开展绿色金融业绩评价考核,在《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方案(试行)》(银发〔2018〕180号文印发)基础上,修订形成本方案。
一、总则
(一)本方案所指绿色金融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开展的符合绿色金融标准及相关规定的业务。绿色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绿色贷款、绿色证券、绿色股权投资、绿色租赁、绿色信托等,是金融机构为绿色发展提供的直接金融支持。
(二)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对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实行激励约束的制度安排。
(三)绿色金融业绩评价面向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开展,坚持绿色导向、商业可持续、激励约束兼容,按照客观、公平、公正原则稳步推进,依法尊重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合规自主经营。
(四)中国人民银行负责24家主要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辖区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工作。
(五)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绿色金融标准和统计制度的完善程度对纳入评价范围的绿色金融业务进行动态管理。当前纳入评价范围的绿色金融业务包括绿色贷款和绿色债券。后续对纳入评价范围的绿色金融业务的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将另行通知。
(六)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工作自2021年1月起实施(即对2020年第四季度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开始采用该方案)。评价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评价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半年及全年评价结果及评价情况说明。评价情况说明包含以下内容:(1)概述:辖区内应纳入评价的被考核机构总数,本期实际考核的机构总数,未参加考核机构的简要情况说明;(2)评分情况及主要特点;(3)考核中遇到的问题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评估指标及方法
(七)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指标包括定量和定性两类。其中,定量指标权重80%,定性指标权重20%。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绿色金融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指标及其权重。
(八)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定量指标包括绿色金融业务余额占比、绿色金融业务余额份额占比、绿色金融业务余额同比增速、绿色金融业务风险余额占比等4项(定量指标体系、说明和评分方法见附1)。
(九)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定量指标中的绿色贷款余额采用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绿色债券持有量采用登记托管机构(包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提供的统计数据。
(十)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定性得分由中国人民银行结合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日常管理、风险控制等情况并参考定性指标体系确定(定性指标体系、说明和评分方法见附2)。
三、评估结果和运用
(十一)绿色金融业绩评价结果纳入央行金融机构评级,并按季度发送各参评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鼓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积极探索和合法拓展绿色金融业绩评价结果的应用场景。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不定期对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报送的指标数据及有关材料开展核查。未如实填报评估数据及有关材料的,一经发现,中国人民银行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附则
(十三)本方案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附:1.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定量指标体系、说明和评分方法
2.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定性指标体系、说明和评分方法
附1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定量指标体系、说明和评分方法
一、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定量指标体系
指标 | 评分基准 | 权重 |
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占比 (25%) | 纵向:最近三期该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占比平均值 | 10% |
横向:当期全部参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占比平均值 | 15% | |
绿色金融业务总额份额占比(25%) | 纵向:最近三期该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总额份额占比平均值 | 10% |
横向:当期全部参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总额份额占比平均值 | 15% | |
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同比增速(25%) | 纵向:最近三期该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同比增速平均值 | 10% |
横向:当期全部参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同比增速平均值 | 15% | |
绿色金融业务风险总额占比 (25%) | 纵向:最近三期该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风险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占比平均值 | 10% |
横向:当期全部参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风险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占比平均值 | 15% |
二、绿色金融业务评价定量指标说明
绿色金融业务总额是指评价期内参评机构各项绿色金融业务余额的加权总和。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其中λi代表加权系数,Gi代表绿色金融业务余额。绿色金融业务余额的计算权重(λi)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绿色金融业务评价工作需要进行动态管理。
当前,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包含以下两项内容:
当前绿色金融业务涵盖范围 | 计算权重(λi) | 备注 |
绿色贷款余额 | 1 | |
绿色债券持有量 | 1 |
(一)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占比。
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占比=当期末该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当期末该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境内资产总额[1]×100%。
1.纵向基准:最近三期该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占比的算术平均值。
2.横向基准:当期全部参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占比的算术平均值。
(二)绿色金融业务总额份额占比。
绿色金融业务总额份额占比=当期末该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当期末全部参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总额。
1.纵向基准:最近三期该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总额份额占比的算术平均值。
2.横向基准:当期末全部参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总额份额占比的算术平均值。
(三)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同比增速。
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同比增速=(当期末该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总额-上年同期末该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总额)/上年同期末该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总额×100%。
1.纵向基准:最近三期该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同比增速的算术平均值。
2.横向基准:当期全部参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同比增速的算术平均值。
(四)绿色金融业务风险总额占比。
绿色金融业务风险总额是指未按约定交割的绿色金融业务加权总额,例如不良绿色贷款余额、超期未兑付的绿色债券余额(包括持有的绿色债券)等。加权计算方法与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加权加总方法一致。
绿色金融业务风险总额占比=当期末该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风险总额/当期末该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总额。
1.纵向基准:最近三期该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风险总额占比的算术平均值。
2.横向基准:当期末全部参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风险总额占比的算术平均值。
三、绿色金融业务评价定量指标评分方法
(一)计算各项指标实际数据值,即指标值,记作X。其中,绿色金融业务风险总额占比以“1-实际数据值”为指标值,记作X,以便各指标变动方向一致,更具可比性。
(二)计算每个指标不同评分基准的基准数据值,即基准值。其中,纵向基准值记作B1,横向基准值记作B2。
(三)使用总体标准差函数计算每个指标不同评分基准的标准差数据值,即标准差。其中,纵向标准差记作Std1,由该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最近三期数据计算;横向标准差记作Std2,由当期全部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数据计算。
(四)各指标值以纵向基准设定基准的,按以下方法计算指标横向得分(见图1):
1.若X<B1-2×Std1,得20分。
2.若X落入区间[B1-2×Std1,B1),得60-(B1-X)/(2×Std1)×40分。
3.若X=B1,得60分。
4.若X落入区间(B1,B1+2×Std1],得60+(X-B1)/(2×Std1)×40分。
5.若X>B1+2×Std1,得100分。
(五)指标值以横向基准设定基准的,按以下方法计算指标纵向得分(见图1):
1.若X<B2-2×Std2,得20分。
2.若X落入区间[B2-2×Std2,B2),得60-(B2-X)/(2×Std2)×40分。
3.若X=B2,得60分。
4.若X落入区间(B2,B2+2×Std2],得60+(X-B2)/(2×Std2)×40分。
5.若X>B2+2×Std2,得100分。
图1 指标得分示意图
(六)按权重加权计算各项指标的指标横向得分与指标纵向得分,得到各项指标得分。各项指标得分加总得到定量指标总分。
(七)2020年起因《绿色贷款统计制度》调整、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新增绿色债券内容,绿色金融业务数据统计口径发生变化,导致相关数据纵向不可比。过渡期内定量指标的处理采用特殊方法:除“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同比增速”外,各指标纵向得分均设置为60分,仅计算横向得分;“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同比增速”指标横向、纵向得分均设置为60分。过渡期结束、各项指标数据可得后,按原评分方法正常计算得分。
(八)其他特殊情况处理说明。
特殊定量指标值得分的计算方法优先等级高于常规计算方法。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指标得分采用以下计算方法进行评分。
1.若参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因业务经营范围限制没有开展相关绿色金融业务,无法统计绿色金融业务指标数据,则横向、纵向基准原始分均为60分。对非因业务经营范围限制而没有开展相关绿色金融业务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则横向、纵向基准原始得分均为20分。
2.若参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在评估覆盖期内新开办相关绿色金融业务,并产生绿色金融业务指标统计数据,则纵向基准评估原始得分为60分。对于非新开办绿色金融业务且无法取得最近连续三期绿色金融业务统计数据的参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其纵向基准用最近两期数据或上期数据。
3.若参评机构风险绿色金融业务总额为0时,“风险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占比”指标横向、纵向得分均为100分。
4.其他特殊情况下指标的计算方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附2 绿色金融业务评价定性指标体系、说明和评分方法
指标类别 及权重 | 指标内涵 | 满分 | 评分规则 |
监管部门外部评价 (100%) | 执行国家及地方绿色金融政策情况 | 30 | 综合考虑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政策落实情况评定得分 |
机构自身绿色金融发展战略的实施情况 | 40 | 参考金融机构绿色信贷政策执行情况自评价等结果,综合考虑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风险管控、贷款审批、绩效考核、绿色金融债发行、产品服务创新及其他绿色金融相关制度的制定、实施、总结及更新情况评定得分 | |
金融支持绿色产业发展情况 | 30 | 综合考虑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支持绿色产业、项目发展的资金规模、利率、投向、审批程序、尽职调查、放款计划、贷后管理、台账管理等情况评定得分 |
[1]境内资产总额的计算范围与分子中纳入绿色金融业务余额的业务范围保持一致,当前包括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和持有的债券余额。本外币贷款余额和持有的债券余额采用人民银行调查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
附件2:《关于印发〈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绿色金融的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形成对绿色金融发展的有效激励约束,中国人民银行在《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方案(试行)》(银发〔2018〕180号文印发)基础上,修订形成《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拟待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并进一步完善后按程序发布实施。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及必要性
为大力发展绿色信贷,2018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开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的通知》(银发〔2018〕180号),分两级对全国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开展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宏观审慎评估(MPA)。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和各分支机构对MPA参评机构中67.87%的机构开展了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取得积极成效。一是绿色贷款余额稳步增长,在各项贷款中的占比不断增加。二是金融机构对绿色信贷业务的重视程度提升,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贯彻力度增强。三是为货币政策应对气候变化预留了空间。四是在全球范围内开创政策先河,为我国参与引领国际绿色金融发展提供了新的经验做法。
随着评价工作的开展和相关政策的调整,绿色信贷业绩评价方案也面临更新需求。例如,金融机构呼吁统筹考核绿色贷款和绿色债券业绩,绿色贷款统计制度调整导致绿色信贷考核需要过渡方案,业绩评价结果需要拓展新的应用场景等。因此,有必要结合前期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统筹考虑金融机构的各类绿色金融业务,修订形成新的《方案》。
二、制定依据
《方案》的制定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和《落实〈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分工方案》(银办函〔2017〕294号)。
三、基本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在编制《方案》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公开透明。《方案》立足市场化导向和可持续原则,以充分发挥评价机制的激励约束作用、提升金融机构拓展绿色金融业务的内在动力为目标,内容完全公开,并先行征求和吸收了代表性金融机构的意见建议。
二是因地制宜。《方案》鼓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出台实施细则,适当调整评价指标和权重系数等内容,合规拓展评价结果应用方式,使评价办法更加契合区域经济发展特征,更好发挥绿色金融对区域绿色产业发展的支持作用。
三是全面完整。在考核范围上,修订后的《方案》进一步丰富了绿色金融业务的覆盖范围,统筹考虑绿色贷款和绿色债券业务开展情况,并为进一步考核绿色股权投资、绿色信托等新业态预留了空间。在指标设定上,《方案》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考核方法,定量指标的设置兼顾数量与质量,有利于更加全面地反映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业绩。
四是动态考核。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在定量考核部分不设置固定门槛,而是根据《方案》公布的既定规则对参评机构进行整体考核,有利于动态反映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的变化,防止主观设定偏差影响考核结果。
四、主要内容
《方案》明确了绿色金融业绩评价的实施原则、覆盖的业务范围、实施责任主体及被考核对象、评价周期、数据来源、评价方法、评价结果的应用场景等内容,并对前期考核过程中遇到的极端情况和因政策调整导致的过渡期进行了特别安排。
当前,纳入考核范围的绿色金融业务包括绿色贷款和绿色债券;在具体评价办法上,采用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指标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现阶段,定量指标占比80%,包括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占比、绿色金融业务总额份额占比、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同比增速、绿色金融业务风险总额占比四个指标,既考虑余额也考虑增速,既考核业务数量也考核资产质量。定性指标占比20%,由监管机构进行外部评价,考核内容包括参评机构执行国家和地方绿色金融政策情况、机构自身绿色金融发展战略实施情况、金融支持绿色产业发展情况三大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