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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环保法规与绿色金融政策推动化石能源转型——全球进展概况与相关建议



近年来,随着化石能源对环境的影响的问题愈发引起全球关注,石油、天然气和煤炭公司逐渐改变发展模式以适应《巴黎协定》的目标。根据我们的研究,外部监管与内部绿色金融工具的使用会影响化石能源公司的环境绩效。因此,环境绩效较好的公司多集中在绿色金融政策法规完善,利益相关者参与度较高的国家。


本文分析了全球主要地区的环境政策和监管制度,以确定执行气候变化法规最为有效的国家或地区,以及最有效的绿色金融工具。为此,本文以集中了世界上体量最大、影响最广的石油、天然气和煤炭公司的14个国家为研究对象,探究其环境制度和绿色金融体系。结果表明,部分欧洲国家在实施有效的环境措施方面处于领先地位,美国、印度和俄罗斯等其他国家仍较为落后。中国也应当继续努力,从欧洲模式中汲取经验。




 一、全球主要地区绿色金融与环境法规执行情况总结











表1 各国外部绿色金融工具与倡议

IIGF观点 | 以环保法规与绿色金融政策推动化石能源转型——全球进展概况与相关建议(图1)


表1总结了本文所研究的14个国家实施环境法规和绿色金融政策发布的频率与效率。上述国家是根据世界上体量最大、影响最大的化石能源公司的地理分布情况选定的。尽管许多石油、天然气和煤炭公司已将其业务扩展到全球各地,但由于其司法管辖区规定了报告要求、大多数碳税和环境责任方面的法规,其决定了整个集团的行为。与此同时,各地区的利益相关者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对化石能源撤资行为的强度和评级机构的压力产生了不同的影响。


该表分析了被选为研究对象的14个国家中六种绿色金融工具的使用情况。表中所列的工具是各国政府在国家层面为鼓励能源多样化进程可以采用的最有效的措施。我们对上述工具的规划、实施和执行程度进行详细的探究,若该国成功使用该工具,则相应的单元格被标绿;若使用不当或结果失败则标为黄色;若未使用或考虑使用该工具,则标为红色。


 二、欧盟内国家相关政策比较











迄今为止,欧洲国家实施了最有效的绿色金融政策与环境法规。以碳市场为例,欧洲排放交易体系(ETS)是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场。虽然单位排放价格不高(从2018年的9欧元上涨到2019年的25欧元),但该体系仍对所有石油、天然气和煤炭公司具有约束力。自2014年以来,欧洲非财务报告指令(NFRD 2014/95/EU)要求欧盟管辖区内公司根据欧洲或国家指南方针披露非财务类环境信息,环境责任指令(ELD 2004)则要求,即使尚未被强制要求购买污染责任保险,相关产业在对环境造成损失时仍应承担环境责任。然而,欧盟内部各国之间的绿色发展水平和观念等存在差异。例如,在补贴方面,不同国家之间有很大的差别。在丹麦,政府致力于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新投资和减少化石能源补贴;而法国和意大利等国,仍在补贴化石能源公司,其绿色激励措施力度远不及丹麦。此外,非政府组织在引导社会舆论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例如在丹麦非政府组织发起了盛大的环保运动,但欧盟其他国家却未能如此。


 三、欧盟国家环境法规与绿色金融











虽然欧盟的环境政策存在不足,且其内部各国执行效率也不尽相同,但Ørsted (DK), Iberdrola (SP)和Engie (FR)等欧洲公司的转型成功以及内部环境政策的大范围推广为分析和研究其他国家提供了标尺。表1中几乎所有欧盟以外国家均在一定程度上实施了非财务类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公司也可以选择按照国际公认的框架(如TCFD和GRI)披露信息以提高透明度。在多数国家,评级机构都在对石油、天然气和煤炭公司施加压力,公布非财务数据以评估环境风险,使其丰富能源种类。今年1月以来尤其如此:评级机构贝莱德(BlackRock)推出的一项新的全球股票指数(equity global index)将化石能源相关类公司排除在外,这种巨型公司的“觉醒”可能会进一步带来竞争对手的“追随效应”。


另一方面,像俄罗斯和沙特阿拉伯这样依赖石油行业的国家,环境法律却较为宽松或根本不存在。此外,还有一些国家即使对化石能源依赖度较低,但在实现《巴黎协定》目标方面的努力仍然很少。比如,在美国和加拿大,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仍未生效。在巴西、澳大利亚等国,森林大火揭示着当地气候危机的紧迫性,但当地化石能源补贴却仍然高于绿色补贴。近年来,全球碳交易体系进一步壮大,三年连续增长,全球总价值达到1960亿欧元。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在2020年增长了30%,总额达1690亿欧元,北美已经启动了两个碳市场,以总额223.7欧元位列第二,包括中国在内的几个国家正在开展其试点项目。然而,澳大利亚碳污染减排计划等一些项目在尝试数次后继续失败。


四、推进化石能源转型加强环保监管与绿色金融政策的相关建议











为完善各国绿色金融体系,推动更多有效环境法规的出台,本文在借鉴丹麦等国的相关经验后,提出以下建议:


1. 碳排放交易体系是推动污染产业多样化转型的有效途径。欧盟ETS收入自2017年以来增长了450%,其成功体现了该体系的巨大潜力。澳大利亚、中国等已经开展了试点项目但尚未取得成果的国家,以及尚未正式启动的国家应启动自己的碳交易系统,确定排放配额上限,并扩大ETS体系覆盖范围。


2. 加强绿色补贴、取消化石能源补贴是阻止进一步开采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的最佳措施。中国和印度等众多国家已经推出了一些绿色补贴政策,但尽量取消化石补贴才是实现能源多样化的根本途径。


3. 重污染行业应对经营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负责,但环境污染责任尚未在全球范围内普及。2012年,能源公司英国石油(BP)针对深水地平线核电站灾难性漏油事件被追责并进行赔款。然而,化石能源公司通常不会因过去或供应链上造成的环境损害而被起诉。将大规模泄漏或污染活动造成的环境损失转化为经济损失将是促进改变的有效动力。


4. 全球范围内的化石能源撤资倡议有助于提高社会意识、形成社会舆论。虽然这些宣传活动产生的实际影响可能微乎其微,但仍具备产生重要影响的潜力。气候行动100+通过数年的积极努力,对壳牌等巨型公司不断施压,最终促使其决定增加气候贡献。如果能有更多类似的社会团体加强行动,化石能源撤资倡议可能会发挥意想不到的效果。尤其是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非政府环保组织和化石能源撤资倡议的运作效率仍不高,全社会仍未形成气候变化意识,更需在这些方面加强努力。


5. 资产管理公司和评级机构可将化石能源公司排除在指数之外,并给予其较低评级,从而通过直接的金融手段对其施压。我们希望越来越多的机构效仿贝莱德的举措。


6. 政府可以通过强制性要求企业进行环境影响报告对排放密集型产业施压倒逼其脱碳。强制性环境影响报告很少在欧盟之外的国际和地区执行,但丹麦、意大利、西班牙和荷兰的若干成功案例展现了加强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正如《巴黎协定》所述,报告非财务信息不仅是促进脱碳的一种方式,而且也是评估国家自主贡献的一种工具。



作者:

Raffaella Rossi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科研助理

Mathias Lund Larsen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国际合作部负责人


编译:

于倩文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科研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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