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市场的平稳有效运行需要明确的行业标准、高质量的信息披露以及具有约束 力的惩罚机制作为支撑。当前我国碳市场的在标准建立、核查体系、信息披露以及 惩罚力度等方面都存在进步的空间。
一是碳排放监测技术相对过时,在排放量核查、计量等方面没有相应的行业标 准,与国际接轨程度不够。我国目前的碳排放核算方法仍以《1996 年 IPCC 国家 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为主,监管部门虽然发布了核算指南等技术文件,但并未提出 统一明确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执行规范要求,企业只能依托现行传统的数据收集体系 开展工作,缺乏技术指南和标准的有效支撑。然而,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 员会在 2006 年和 2019 年先后通过了《2006 年 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 《2006 年 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2019 修订版)》。相关指南已成为 世界各国编制温室气体清单的最新方法和规则。2019 年版指南首次完整提出基于 大气浓度反演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做法,并逐渐成为全球和区域尺度下检验和校准温 室气体排放结果的重要手段。
二是碳市场核查机构体系尚未完善,交易中介和服务机构法律授权不明。省级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核查服务, 可能导致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核查机构的独立性受损以及寻租行为的产生。在政府指 定核查机构的情况下,监管合一,很难保证政府对核查机构进行严格的监督,不免 导致第三方核查机构缺乏监督的问题,难以保证核查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 另一方面,碳市场本质上是市场运作机制,政府不应当对核查进行过多的行政干预, 应通过市场的规律来支配核查的进行才能有效提升市场的效率。
三是当前我国碳排放信息披露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主管 部门对碳市场的有效把控和企业在碳市场的活跃程度,都依赖碳市场对关键信息的 及时、有效披露。我国碳市场的建设进程中,碳市场的成交情况能够在中国碳排放权交易网和当地的政府网站上获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碳市场交易信息进行了披 露,但是一些关键信息,例如配额总量和具体的分配情况等并未完全公开。信息的 披露不足,致使碳市场的建设不能公开、透明,使监管机构、投资者、研究人员和 公众都无法获得准确的信息,同时市场参与者也因得不到有效的信息进而放弃交易, 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碳市场的发展前景。
四是监管部门对于未履行控排义务的企业惩罚力度偏低,企业主体责任难以落 实。当前对未按要求及时报送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义务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惩罚力度较低导致大多数企业尚未建 立内部质量控制及监管体系,数据质量主要通过外部核查的方式提供质量保证,导 致企业对自身碳排放情况认识不够,严重影响其设定和实现减排目标。例如内蒙古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通报的“内蒙古鄂尔多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虚报碳排放报告案”, 是全国首例碳排放报告违法案件。涉事企业篡改、虚报碳排放报告的行为,也反映 出一些企业对碳排放相关形势认识不够,对相关政策制度理解不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