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又称为“地球高峰会”)上,155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此系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根本母法。
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届缔约国会议,通过具法律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用10款文字“确定一种清洁发展机制”。
2001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七届缔约国会议,通过落实《京都议定书》机制的一系列决定文件,称为“马拉喀什文件”,包括:
第15/Cp.7号决定“《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机制的原则、性质和范围”。
第16/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的指南”。
第17/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确定的清洁发展机制的方式和程序”。
第18/Cp.7号决定“《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的排放量贸易的方式、规则和指南”。
碳交易主要依据以上的法律文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