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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市场扩容:行业、企业、产品多维度扩容

我国碳市场应以总量控制为原则积极扩大碳排放义务主体范围,通过扩大纳入 控排的行业范围和义务主体范围来扩大碳市场的辐射范围,提高碳市场的活跃度。


一是行业范围逐步纳入发电之外的工业、交通业和非工业。工业行业方面,全 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首批仅纳入发电行业,根据“双碳”目标实现的阶段性要求, 应在 2020 年明确将钢铁、水泥、化工、电解铝等直接排放行业纳入全国碳市场的 时间表,在“十四五”期间尽快将这些行业纳入碳排放义务主体范围。与此同时, 尽快研究明确间接排放工业行业纳入全国碳市场的时间表。交通与非工业行业方面, 从全球来看,交通行业碳排放量总量占比不高,但增速快,特别是航空、航运领域, 如欧盟已将航空业纳入管控,并在探讨将国际航运纳入管控。在国际各国将航空业 和航运业纳入碳排放管控体系的大趋势下,建议在碳达峰阶段将国内航空和国内航 运纳入管控范围,在碳中和阶段将国际航空和国际航运纳入管控范围。同时,在碳 中和阶段对民用、商务和公共服务等非工业行业实现主要碳排放企业覆盖。


二是逐步扩大碳排放义务主体范围。按照我国现有的重点排放单位排放规模划 分,重点工业企业的排放规模标准是二氧化碳年排放量 2.6 万吨(或 1 万吨标准煤) 以上,重点非工业企业的排放规模标准是二氧化碳年排放量 1 万吨以上。在“双碳” 目标下,全国碳市场应该逐步降低排放规模标准,扩大碳排放义务主体范围。粗略 测算,从上海、深圳等试点碳市场的工业行业、非工业行业碳排放规模标准与减排 效果来看,在碳达峰阶段,工业行业的碳排放规模标准可以现有的 2.6 万吨二氧化 碳当量逐步降低至 1 万吨,非工业行业的碳排放规模标准逐步降低至 5000 吨。此 外,降低准入门槛的同时要加强信息披露,参与碳市场的企业要详细披露本企业一 定时期内的涉碳信息,提高其碳排放和碳绩效等信息披露质量,为利益相关者提供 更高质量的信息,赢得利益相关者的信赖和尊重,从而促进企业实现绿色转型。


三是碳交易品种的多样化是提高碳市场活跃度、降低价格变动风险的有效手段。 考虑到建设初期要注重防范碳排放权交易风险,目前全国碳市场暂未涉及开展期货 等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在加强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适时引入碳期货、碳期权等碳 金融产品,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多样化的交易工具,活跃碳市场交易,提高市场流动 性,推动重点排放单位开展碳资产管理,同时,发挥碳金融产品的价格发现功能, 逐步实现公平合理的碳定价,推动形成全社会范围的碳价信号,并对长期投资和科 技创新起到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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