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CDM)和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CCER)共同被批准成为国际民航组织国际航空碳抵消与减排机制(CORSIA)认可的合格减排项目体系,这让CDM再次引起了广泛关注,同时为扩大CCER使用范围带来了新的可能性。因此,我们对CDM市场进行了回顾和梳理总结,并探讨其对CCER市场的经验启示。
本文为CDM市场专题系列文章之(一)CDM市场概况,后续内容将陆续发布,敬请期待。
一
CDM起源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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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6月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简称《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全面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公约,旨在将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维持在一个稳定的水平。《公约》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为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确定了一个基本框架,并明确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CBDR)”等基本原则,即对温室气体排放负有主要历史和现实责任的工业化发达国家率先减排,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等支持。
1997年
1997年,在日本京都举行的《公约》缔约方第三次大会通过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基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京都议定书》为那些对主要发达国家(称为附件I国家)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义务,而发展中国家没有减排义务,其第一承诺期(2008年至2012年)内的减排目标是将温室气体排放量从1990年排放水平降低约5.2%。为了实现以上目标,《京都议定书》引入了三种灵活减排的市场化项目机制:国际排放贸易(ET)、联合履行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其中前两者涉及附件I国家之问的交易与合作,与发展中国家相关的是CDM。由CDM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称为CER(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
2004年11月
世界上第一个CDM项目于2004年11月注册成功,此后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为CDM市场的快速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随着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等需求市场的不断发展,CDM项目规模亦日益壮大。
2020年2月
截至2020年2月底,在CDM-EB已注册的CDM项目共8154个,已签发CER总计 22.57亿吨。2012年前后,由于全球经济萧条、市场与环境成本矛盾的批判、后京都时代减排责任未能落实、以及各国内部政策加强等多种原因,CDM市场持续萎缩,目前该市场已几乎停滞。
二
CDM与CCER的主要差异
作为项目级减排量交易机制,CDM的设计思路一定程度上在我国CCER市场中得以延续,二者在方法学规则、项目开发流程等各有诸多相似之处。实际上,截止到2017年3月国家自愿减排信息平台公布的200个CCER备案方法学中,有173个是从CDM方法学转化而来,几乎涵盖了所有CDM方法学涉及的范围,新开发方法学仅27个。
CDM与CCER的主要差异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项目流程。
CCER项目开发流程主要包括6个步骤,依次是项目文件设计、项目审定、项目备案、项目实施与监测、减排量核查与核证、减排量备案与签发;CDM的项目开发则有项目文件设计、东道国政府审查并批准、项目审定、项目注册、项目实施与监测、减排量核证、减排量签发等7个流程。两者最主要的区别是CDM由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CDM-EB)管理和签发,而CCER由我国生态环境部(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管理和签发。此外,CDM双边项目涉及减排国家认定,在项目审定的同时或前后需要获得各国主管部门(DNA)的批准函(Letter of Approval)。
二是项目分类。
CDM项目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的单个CDM项目活动(Project Activity,简称PA),另一类是在一个框架下可扩展的规划类项目(Programme of Activities,简称PoA),在后者框架下的单个项目活动(component project activities,CPA)流程更简化、费用有减免,更有利于小微项目形成规模效应。我国现行CCER机制虽然几乎全部采用了CDM中的PoA类项目方法学,但对于大型项目和小微项目的流程基本没有区别。
三是开发成本。
CDM项目比CCER项目多两方面的费用,一方面是在EB注册项目的费用,对预计年减排量1.5万吨以上的项目收取每吨0.1~0.2美元的费用,最高35万美元封顶;另一方面是向项目所属国家政府缴纳的管理费用,约占项目转让额的30%~60%,这也是我国财政部CDM基金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此外,由于CDM项目涉及国际沟通和信息不透明,项目开发过程中很多环节仅靠项目业主无法完成,各环节的相对成本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