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配额的分配和履约总体上属于强制性的减排措施,而开发和管理核证自愿减排量则属于自愿减排,一般是指对中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主管部门备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CER),目前包括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和试点地区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包括碳普惠项下的核证减排量)。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按照国家发改委2012年6月制定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核证、备案,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系统登记。CCER项目与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类似。2017年3月,由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量小、个别项目不够规范等问题,发改委暂缓CCER备案申请。
试点地区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参照CCER的规定设立,例如:
●广东碳普惠核证自愿减排量(PHCER),在广东省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登记系统登记;
●北京林业碳汇抵消机制(BCER),在北京碳排放权sws注册登记簿登记;
●重庆碳惠通项目自愿减排量(CQCER),在重庆本地的碳惠通平台登记;
●福建林业碳汇减排量(FFCER),由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等。
核证自愿减排量,可被纳入国家或试点地区的碳排放交易市场,碳排放单位可以使用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碳排放配额的清缴,从而形成中国碳交易市场以配额交易为主导、核证自愿减排量为辅的双轨体系。(作者为缪剑文、杭艺文、余童璐,单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注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