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市场交易应当被纳入透明和严格的金融监管范畴中,对碳市场的违法违规行 为进行综合、跨界监管,使得市场参与主体能够在统一的市场监管下,进入各类碳 市场顺利开展交易。
一是强化机构监管,明确机构维护市场稳定的权责。强化对全国碳排放权注册 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的监管与风险管理。一方面,进一步明确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 记机构和交易机构的风险隔离和风险防范规定。碳排放权注册登记和碳排放权交易 活动中的风险类型有所差异,为加强风险控制,应制定两个机构的风险隔离规定, 完善风险防范制度。另一方面,建立常设监管机构,从机构和系统两个维度加强监管。建议设立常设的监管机构,分别对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全 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进行监管。
二是制定和实施穿透式监管制度,识别操纵行为。当前,我国碳市场对正常市 场行为和操纵行为的区分不明确。期货市场和成熟碳市场的实践表明,部分大户会 利用资金优势分仓操作以规避最大持有量限制、大户报告等规则,联手操纵市场价 格。我国碳市场应借鉴期货市场的穿透式监管制度,由监管机构和交易机构制定和 落实穿透式监管制度,借用数据采集、智能分析等技术,判断交易的性质。在尊重 基本面引起的市场波动的同时,制止和打击市场操纵行为,明确操纵行为应该承担 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三是建立接轨国际的核查及数据管理制度,提高核查质量。一方面,在全球碳 数据互认的大趋势下,我国需尽快实施《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2019 修订 版)》,适度引入实测设施,从采用碳排放的因子法与碳平衡法逐步转向直接测量 核算方法,提高核算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加强核查服务市场竞争的 公平性,提高核查服务的质量,明确规定技术服务机构设立的资质条件,技术服务 机构应当对提交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出台相关细则,明确 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连带责任的必要性、类型、范围、程度等具体要求。在条件成熟 时,采用市场化的核查方式,提高核查效率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