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中和”愿景引领下,我国碳市场建设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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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
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征求意见稿)
总书记宣布我国“30、60目标”后,全国再次掀起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热潮。11月2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征求意见稿),意味着碳市场建设又向前迈进了关键一步,有理由相信在不久的未来还会有关键文件陆续公布征求意见。可以预见“十四五”将是我国碳市场建设加速的关键时期,将为实现2030达峰目标和2060碳中和愿景提供市场化的解决方案。
2019年3月6日生态环境部气候司就《全国碳排放权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证监会、能源局、民航局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召开研讨会。2019年9月25日生态环境部在《关于举办碳市场配额分配和管理系列培训班的通知》中公布了《2019年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含自备电厂、热电联产)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试算版)》。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版本显然是在国家组织大范围试算后,并根据各省2019年排放数据周密测算后提出的一个方案。
纳入本次分配的2267家发电企业各地分布情况如下图所示。
纳入本次分配的2267家发电企业分布
更早版本的文件意义已经不大,此次主要对比一下《征求意见稿》与《试算版》的异同。
试算版本中仅提到不具备发电能力的纯供热设施不在本实施方案范围内,以及碳市场初期暂不纳入燃油发电机组。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除了说明不纳入不具备发电能力的纯供热设施外,还明确了纳入配额管理的机组判定标准:
城市工业及居民热负荷需求的变化,多数已批准热电联产机组(绝大多数为300MW 等级及以下机组)热电比和总热效率均达不到《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及《名词术语电力节能》(DL/T 1365-2014)第4.4.30 条中“热电联产”机组的条件。考虑到国家“保供热”的要求,以及全国热电联产机组运行实际及各地政策差异,因此将“报告年度内有对外供热量产生的发电机组”划分为“热电联产机组”。
《征求意见稿》明确:“核定后的本行政区域内各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数量进行加总,形成省级行政区域配额总量。将各省级行政区域配额总量加总,最终确定全国配额总量。”还是明确了“自下而上”的配额路径。
受地方工作经费、疫情等多种因素的影响,2019 年碳排放数据报送仍未全部完成。《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为平稳启动全国碳市场,拟在2020 年分配2019-2020 年的配额,两个年度的配额清缴时间另行通知。
根据一般的流程推测,两个年度的配额清缴时间大概率是在2021年9月份左右。推测未来碳市场正常运转后配额分配工作会每年开展,根据每年二氧化碳减排目标和每年的经济发展情势进行动态调整,确保碳市场健康有效运行。
《征求意见稿》燃煤机组和燃气机组的配额核算公式中新增了地区供电配额修正系数和地区供热配额修正系数,该类系数由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定小于1 的系数。该系数给予了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一定自主权,可以理解为各地可以制定更严格的“地方标准”来倒逼本地节能减排和能源转型工作,以适应本地的二氧化碳减排目标。
《征求意见稿》燃煤机组的供电配额计算公式中还增加了机组负荷(出力)系数修正系数,参考了《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8-2017)中的做法,更加合理。
《征求意见稿》中的供热量修正系数也进行了更新。显然是结合前期试算数据以及2019年度最新企业数据后,基于新的样本计算,分别拟合得出燃煤、燃气机组在不同供热比情况下供电碳排放强度的变化曲线,从而得出两类机组的供热量修正系数。
为降低配额缺口较大的重点排放单位所面临的履约负担,在配额清缴相关工作中设定配额履约缺口上限,其值为重点排放单位经核查排放量的20%,即当重点排放单位配额缺口量占其经核查排放量比例超过20%时,其配额清缴义务最高为其获得的免费配额量加20%的经核查排放量。
该条款的规定显然也是借鉴了碳市场试点地区的经验,当按照公式核算后的配额与排放量相差比例过大时进行缺口上限的规定,充分考虑了企业的履约负担,以及某些极端情况。同时,该条款是“单向”设限,对配额盈余的情况不做上限。
《试算版》中的方案二和《征求意见稿》中基准线分类一致,对比如下。
《征求意见稿》常规燃煤机组的供电基准值下降了10%左右,非常规燃煤机组和燃气机组的供电基准值上浮了2%左右。燃煤机组的供热基准值下降了7%左右,燃气机组的供热基准值保持未变。
《征求意见稿》中各项基准值的更新主要是吸取了前期试算结果和2019年度最新数据情况,可能是因为发电企业部分参数采取实测后排放强度有所下降。